“宝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2025)粤01破27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担任宝星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另,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 01 破 271 号《公告》,2025年9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9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谨慎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及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规定,管理人成立以后,公司将由管理人接管,请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禁止未经管理人同意私自处置公司财产、偿还债务、签订合同等损害公司的行为,并积极努力配合管理人的各项工作,及时办理接管手续。具体接管事项包括如下内容:
管理人应接管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部门印章、分支机构印章等全部印章;应接管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报关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收集整理全部印章,并制作《印鉴交接表》将印章在表上按顺序盖上印样并一一编号后移交管理人接管人员。
管理人应接管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与管理人接管人员逐项进行移交并制作财务资料移交清单,详细记录交接事项。
管理人应接管的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等,公司人事负责人应将有关的资料整理归类后移交给管理人接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管理人应接管的其他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对外合同、公证文书等法律文书及各类决议、管理系统授权密码,上述文书资料应由公司的行政办公系统管理人员全面收集,逐项移交至管理人接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整理诉讼(含仲裁、执行)案件明细,主要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简介、诉讼所处阶段等,并按案件明细,收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涉及诉讼的各类资料移交至管理人接管人员。
管理人应接管的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等,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带领管理人现场查验,填制移交清单,并将相关权证文书移交给管理人。
管理人应接管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用品、交通设备等,接管前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财务专员或仓库保管员)按照企业会计帐册、设备、存货库存清单等资料记载内容制作盘点表,管理人依据盘点表指派其成员与债务人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实物清点,根据清点情况,在盘点表的基础上双方编制动产移交清单。
管理人应接管的货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别的货币资金等。银行存款的接管,除资金外还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密码;别的货币资金主要是指外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外部保证金存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存的房改售房款等。
管理人应接管的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司企业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合伙型(或合同型)联营投资权益等。公司有关人员应提供对外投资合同、协议、货币、实物、技术等出资情况和股权证书等相关投资证明资料并制作移交清单。
管理人应接管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另外的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公司有关人员应提供相关文书资料并制作移交清单。
管理人应接管的其他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机密权(即经营秘密权和技术秘密权)、专有技术权、及其他特许权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基金、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应对相关权证及附属文书、图纸等资料做整理移交并制作移交清单。
管理人应接管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借款、应当支付的票据、应该支付的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员薪酬、应交税款、应付利息、应付股息、其他应该支付款等流动负债和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长期负债。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按照债务清册、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记载内容逐项进行移交并制作债务移交清单,详细记录交接事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如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制股权的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开展破产工作的,公司股东、董事和控制股权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的规定,如相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对应执行措施,强制接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接管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案外人对接管标的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于执行标的异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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